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谯某抢劫罪一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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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:- 发布日期:2020-09-04 15:14:27

广东省XX市第二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公诉机关XX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谯某某,男,XXXXXX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。2016 12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,2017 51日刑满释放。因本案于20191016日被羁押,同年1017日被XX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,同年1027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1128日被逮捕。现押于XX看守所。

被告人刘某某,男,XXXXXXXX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。2013122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二千元,刑期至2014527日。2019929日因盗窃被XX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。因本案于20191016日被羁押,同年1017日被XX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,同年111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1128日被逮捕。现押于XX看守所。

XX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一部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犯盗窃罪,鉴于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建议对被告人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;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。

经审理查明,20191016日零时许,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窜至XX市古镇镇曹-XX铝业门前路段,对停放在该路段的小车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。期间,被告人刘某某拉开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粵GXXXXX 号丰田小汽车车门,盗得车内华为牌XXXXXXX 型平板电脑1(价值人民币2300 )及水果1袋,随后,二人将上述平板电脑销赃得款300元。

20191016日中午12时许,公安人员在XX市古镇镇古二名古汇附近-巷子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, 随后在名古汇星烁网吧内将被告人谯某某抓获归案。破案后,赃物未缴回。

上述事实,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,表示自愿认罪认罚,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。被告人谯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主观恶性小,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,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。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实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,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结伙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应依法。惩处。被告人谯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对被告人谯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谯某某主观恶性小的意见,经查,被告人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,其明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继续予以实施,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大,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。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,被告人刘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,且赃物未缴回,可见其犯罪情节并非轻微,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。对被告人谯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,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实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,经查属实,对2名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,本院一并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()(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谯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;

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91016日起至2020815日止。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)

二、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;

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9 1016日起至2020615日止。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)

三、责令被告人谯某某、刘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戴某某230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內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。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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