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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XX与何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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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:- 发布日期:2020-07-30 17:06:47

原告:甲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住广东省中山市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谢XX,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徐XX,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乙,女,19X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住广东省韶关市X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XX,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郑XX,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。

原告甲与被告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。原告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以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甲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,由原告甲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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